「菸害防制法」修正草案於2023年1月12日通過立法院三讀通過
目前有訂定自治條例之縣市:新竹市、高雄市、台中市、宜蘭縣、桃園市、嘉義市、新竹縣、嘉義縣、新北市、台北市等,其中只有雙北「雙禁」:電子菸、加熱菸,不得製造、輸入、販賣、展示及廣告;而新北市進一步納管加熱菸載具。
是否可以販售電子煙、加熱菸?
電子煙於新法中歸類「類菸品」,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類菸品,亦不得製造、進口、販賣、供應、展示或廣告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,違者可處1000萬元以上、5000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善、回收、銷毀,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。
加熱菸定義為「指定菸品」,業者應於製造、輸入前,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,經核定通過後才可製造、輸入販售,未通過審查者,處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;加熱菸及載具即使通過審查,亦不可促銷廣告,違者可罰500萬以上、2500萬元以下罰鍰。
擴大禁菸之室內外公共場所:大專院校、幼兒園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場所全面禁菸;酒吧、夜店於獨立區隔之吸菸室外,不得吸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