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,為早期介入提供職業傷病勞工職業重建相關服務,依該法第73條第1項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,辦理職業傷病通報。另同條第4項規定,雇主、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,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,得向主管機關通報。
二、有關辦理上述職業傷病通報之主體、內容及格式,詳如附件公告檔。
一、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,為早期介入提供職業傷病勞工職業重建相關服務,依該法第73條第1項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,辦理職業傷病通報。另同條第4項規定,雇主、醫療機構或其他人員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者,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,得向主管機關通報。
二、有關辦理上述職業傷病通報之主體、內容及格式,詳如附件公告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