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應社會發展變遷及實務上認定爭議,勞動部最近根據日本標準重新修訂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認定指引,將嚴重的職場性騷擾、職場暴力、霸凌等納入工作壓力範圍;此外,勞工因工作因素自殺,即使之前未曾在精神科就診,也可望認定為職業病。這是該指引上路十年來首次修訂,即日起生效。
以往因為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,必須曾在精神科治療六個月,且至少六次門診才能判定是職業病,但新版指引新增若非屬上述條件,可採個案認定。
此外,新版指引也增訂規定,收集資料過程中,增加可訪視上司、同事及家人朋友等人,且可蒐集電子郵件及社群網路等資訊,甚至到工作場所錄影記錄工作狀況等,做為判斷依據。
勞動部於2009年訂定「工作相關心理壓力事件引起精神疾病認定參考指引」,正式將因工作壓力導致的精神疾病納入職業病。勞動部表示,精神疾病種類雖然有很多種,但實務上職業病醫師較常認定與工作壓力相關導致者以憂鬱症、躁鬱症、精神分裂症及妄想症等居多。
據統計,自2010年至去年為止,經認定為職業病的精神疾病只有25件。勞動部表示,十年來因社會不斷變遷,日韓等國相繼檢討修正因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指引,因此台灣也邀請專家學者啟動檢討,修訂新版指引。
勞動部表示,新版指引對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疾病認定,並未改變三大基本原則,一、經精神科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(主要是衛福部訂定精神疾病的ICD-10,其中F2-F4),並曾追蹤治療六個月,且至少六次門診;第二、發病前約六個月內,可認定為因工作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;第三、無法認定因業務外心理負荷或個人因素造成的疾病(即非屬工作造成疾病)。
但實務上如發生有勞工因工作壓力自殺案件,因未曾到精神科就診或未達次數,無法認定為職業病,因此此次修正特別增加附註,若未符合上述條件者,可依個案狀況評估適用。勞動部表示,儘管實務上已放寬認定類似個案,考慮法院裁量仍常參考認定指引進行判決,因此仍將「特殊狀況」納入指引。
此外,針對目前職場常見的性騷擾、暴力及職場霸凌等現象,新版指引在認定工作「潛在暴露風險」中,增列「嚴重受到刻意讓人厭煩/生氣的騷擾、霸凌或暴力行為」,其中「騷擾」除指上司、同事間的糾紛外,也包括遭遇性騷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