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題 Q&A
Questions And Answers-
三美健康事業職場醫護服務流程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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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何需要臨場服務醫護人員?
強化職場勞工健康服務之推動工作,要求具一定勞工人數規模事業單位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,協助雇主落實勞工健康保護及健康管理等,協助事業單位推動勞工健康保護工作,營造健康、友善的職場環境,提升企業生產力。
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,應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,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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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與健康服務護理人員,可否相互兼任?
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3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分別規定,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及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,不得兼任其他法令所定專責(任)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工健康服務無關之工作。
違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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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工人數299人以下之事業單位,若其風險兼具第二類及第三類,其醫護人員之臨場服務頻率該如何計算?
企業規模 200-299人 100-199人 50-99人 聘僱規定 約聘 約聘 約聘 實施時程 107.7.1 109.1.1 111.1.1 護理師 醫師 護理師 醫師 護理師 醫師 第一類 6次/月 6次/年 4次/月 4次/年 1次/月 1次/年 第二類 4次/月 4次/年 3次/月 3次/年 1次/月 1次/年 第三類 3次/月 3次/年 2次/月 2次/年 1次/月 1次/年 該臨場健康服務頻率,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4條附表4規定辦理,若其危害性質兼具第二類及三類事業者,基於勞工健康保護及便於計算,以風險類別高者計之。請參考上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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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勞工健康服務執行紀錄表」要多久寫一次?由誰寫?可以用電子化保存資料嗎?
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3條規定醫護人員辦理相關業務時,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7填寫紀錄,且應依服務內容會同職業安全衛生、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之專業填具表內資料並簽章,至該紀錄以紙本或電子方式保存均符法規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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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299人以下者,需要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?
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2規定,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,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、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,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,並據以執行。相關文件須保存3年。